(2017)沪0115民初2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桂初与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初,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470号原告:姚桂初,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原告姚桂初诉被告上海东箭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桂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