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广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广阳,董素英,董红星,李春梅,张永根,李桂英,任雪峰,李美花,任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广阳,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董素英,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董红星,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永根,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1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雪峰,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美花,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中利,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李阁镇任寺村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2041828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736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