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增强申请执行李广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强,李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号申请执行人高增强,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粮食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李广飞,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县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白坪村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执行高增强申请执行李广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增强称与被执行人李广飞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增强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广飞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