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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010号起诉人陶东海,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陶东海邮寄的起诉状,称2015年4月13日被起诉人钱程向其借款人民币29万元。后借款到期,起诉人向钱程催促还款,但其一拖再拖。鉴于钱程与温婷婷系夫妻关系,起诉人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钱程立即归还欠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11.7万元,被起诉人温婷婷对此债务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陶东海诉钱程、温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然《借款协议书》约定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现有材料,由于双方当事人等均不在本院辖区,与本院无连接点,管辖协议无效,应当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陶东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