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秋根与邓林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秋根,邓林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120号原告:易秋根,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邓林庚,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秋根与被告邓林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秋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0元,由原告易秋根负担。审判员  曹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