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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盖辉与卫海侠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辉,卫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盖辉,男。被执行人卫海侠,女。盖辉与卫海侠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卫海侠主动履行203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