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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保令2号申请人:阳某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蒋某某,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人身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阳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蒋某某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蒋某某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阳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蒋某某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院印)书记员  夏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