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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谢家茂(SIAKAMOU)诉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静安香格里拉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家茂,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静安香格里拉大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家茂(SIAKAMOU),男,1959年12月3日生,印度尼西亚国籍,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静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218号四层。负责人:MARCOSERGIOVAZZOLER。上诉人谢家茂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1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家茂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争议的管辖为仲裁,而不是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解决,如双方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争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属无效约定。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