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彬、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彬,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文彬,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红,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1282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万林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宝市管理部账户有存款1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红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宝市管理部账户存款1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