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某某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5号廖某某:你为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威远县人民法院(2010)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两次到侨生煤矿井口阻挡绞车运行,致使煤矿无法生产,侨生煤矿为使企业正常运行,被迫支付你购煤返差价共计45400元,你以非法占存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对此认定正确。对于你的犯罪事实,有肖某某、钟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肖某远证言、购煤返差款领款单、你自己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且你也当庭出具悔过书认罪,对此,原审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正确。你关于购煤返还款与阻挡绞车运行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威胁、要挟;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抄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