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7号之三原告: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吉安永新县小屋岭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48548519G。法定代表人:夏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华,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桥背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M3E68E。法定代表人:于占友,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粤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江西创欣制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琼代理审判员 胡小阳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