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巍巍蓝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巍巍,蓝黎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649号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302H。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用兰,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巍巍,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蓝黎黎,女,1987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巍巍、蓝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