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左传兰与宋建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传兰,宋建文,左传兰,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582号原告:左传兰。被告:宋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传兰与被告宋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传兰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传兰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左传兰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