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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天龙与潘小雪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龙,潘小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龙,男,194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小雪,女(自然信息不详)。上诉人李天龙因与被上诉人潘小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天龙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明确称其不再交纳,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天龙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天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