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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文中与龙相西、张婧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中,龙相西,张婧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817号原告吴文中,男,生于1972年10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委托代理人龙烈胜,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相西,男,生于1985年6月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被告张婧涵,女,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中诉被告龙相西、张婧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相西、张婧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中撤回对被告龙相西、张婧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文中负担。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