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伟平、吴广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平,吴广恒,周世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平,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住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广恒,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被告:周世有,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住临颍县。上诉人陈伟平因与被上诉人吴广恒、原审被告周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许昌县长村张乡屯北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周世有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河南省××颍县,故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跃 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张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文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