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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2005年生,汉族,高平市。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82年生,汉族,高平市人,系赵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系赵某某之父。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