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庆科与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科,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01号原告:李庆科(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4********),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杰(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63********),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原告李庆科与被告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庆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庆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李庆科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