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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庆科与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科,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01号原告:李庆科(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4********),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杰(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63********),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原告李庆科与被告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庆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庆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李庆科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