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健与孔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孔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镇江市丹徒新城。被执行人孔国平,男,汉族,住镇江市,现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孔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74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74320元,申请执行费10143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孔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