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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莉玲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兰,张莉玲,杨继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50号申请人:张慧兰,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张莉玲,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述申请人与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人与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继祥,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14264。法定代表人:生柳荣,该分行行长。第三人: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9、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505760XQ。法定代表人:吴旭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慧兰、原告张莉玲与被申请人杨继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第三人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慧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继祥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天源—A地块7#A梯29层2901室的房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张慧兰于2017年4月18日提供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继祥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天源—A地块7#A梯29层2901室的房产(以312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慧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