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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安杰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安杰,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03号原告:沈安杰,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刘洪,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41-4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韩震,职务不详。原告沈安杰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安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沈安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