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群英与阮金库、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英,阮金库,杨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0号申请执行人赵群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阮金库,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陈燕,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赵群英申请执行阮金库、杨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阮金库、杨陈燕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赵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