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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杨某某、唐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杨某某,唐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某乙,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45年2月2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许某乙、杨某某、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5000元存款,本院已扣划并通过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元,剩余500元为执行费,其余查询未果,调查中被执行人称自己因盖房及给孩子看病欠账较大,承诺2017年3月至5月每月履行500元,从2017年6月以后,每月履行2000元,至本判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