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与郑信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郑信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民初4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213号。主要负责人:陈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男,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的职员。被告:郑信辉,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银支行)与郑信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在南平市看守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被告郑信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城银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工行城银支行与郑信辉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号:工银南城银(2016)122号};2.判令郑信辉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息182020.52元(其中本金176000元,利息5277.07元,2016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卡章程》的收费标准计算至收回欠款本息之日止);3.判令工行城银支行享有对郑信辉提供抵押担保的BJ6447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闽H×××××)依法处置后的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郑信辉承担。事实和理由:郑信辉于2016年6月1日向工行城银支行申请购车专项分期付款176000元并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工银南城银(2016)122号)。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2019年6月1日到期,年利率2.8972%,还款方式为预收利息,按月归还本金,郑信辉提供BJ6447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闽H×××××)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妥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工行城银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出借义务。因郑信辉已连续逾期6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工行城银支行依《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郑信辉宣布《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信用卡本息182020.52元;同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即BJ6447F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闽H×××××)的价款以优先清偿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息。郑信辉对工行城银支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没有异议,因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无法还款。经本院审查,郑信辉承认工行城银支行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与郑信辉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号:工银南城银(2016)122号};二、郑信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1月22日的利息5277.07元,自2016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收费标准计算至牡丹贷记卡透支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有权对郑信辉提供的抵押物即BJ6447F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闽H×××××)依法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若郑信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郑信辉负担。债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玲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