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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常富民与任蕾、李增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富民,任蕾,李增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127号原告:常富民,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任蕾,女,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李增武,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富民与被告任蕾、李增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富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富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欣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