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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吕广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吕广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37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43215G。主要负责人:钟锦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广基,男,1961年5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吕广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吕广基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