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3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跃其与蒋献平、谌立姣、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其,蒋献平,谌立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保30号申请人:李跃其,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献平,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被申请人:谌立姣,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李跃其与蒋献平、谌立姣、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跃其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献平、谌立姣所有、位于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茶家村的房屋进行查封,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蒋献平、谌立姣所有、位于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茶家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李跃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