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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祝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祝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95号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香大路948号2-306A。法定代表人:邹益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祥立,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薇,女,1989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鸣钟乡。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规划建筑设计公司)与被申请人祝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交大规划建筑设计公司称,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67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录用之前,明确告知过被申请人,申请人具有高校校办企业的性质,员工入职流程复杂,故被申请人虽于2016年3月29日入职申请人公司,但直至同年5月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辞职,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支付被申请人工资的义务,仅应当承担被申请人8月工资差额人民币974元。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两倍工资差额。系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对证据没有质证,也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和抗辩意见。被申请人祝薇辩称,所有证据材料在仲裁庭审理时已经提供,仲裁裁决时申请人经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撤销。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677号仲裁裁决:1、交大规划建筑设计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祝薇2016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42.53元;2、交大规划建筑设计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祝薇2016年3月29日至同年8月11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5,713.80元;3、对祝薇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6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强审判员  王征审判员  胡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