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18
案件名称
杨利军与王素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军,王素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469号原告杨利军,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告王素云,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现住尉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王素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利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利军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