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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18

案件名称

杨利军与王素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军,王素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469号原告杨利军,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告王素云,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现住尉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王素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利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利军承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