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杰诉被告侯景涛、被告相晓梅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杰,侯景涛,相晓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1807号原告:白晓杰,男。被告:侯景涛,男。被告:相晓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杰诉被告侯景涛、被告相晓梅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白晓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白晓杰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李海虹人民陪审员 古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