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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杰诉被告侯景涛、被告相晓梅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杰,侯景涛,相晓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1807号原告:白晓杰,男。被告:侯景涛,男。被告:相晓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杰诉被告侯景涛、被告相晓梅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白晓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白晓杰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李海虹人民陪审员  古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