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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小中、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中,周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中,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周海兵,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李小中与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海兵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海兵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小南门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16)第20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