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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肖忠权强制猥亵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5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忠权,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忠权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肖忠权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苑B2-21被害人代某某经营的养生馆准备做保健按摩时,见被害人代某某正在沙发上睡觉。肖忠权强行将代某某按在沙发上强制猥亵代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肖忠权构成犯强制猥亵罪,具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肖忠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忠权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忠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先行羁押14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柘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