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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海青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青,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320号申请人:陈海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科,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海青与被申请人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海青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斌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斌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