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明生福与被执行人马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生福,马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明生福,男,回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源,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明生福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郭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0425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安世审判员 赵宏峰审判员 刘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