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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铁成、许昌县仁一荣华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铁成,许昌县仁一荣华商贸有限公司,国网许昌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270号原告潘铁成,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原告许昌县仁一荣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尚集镇魏庄。法定代表人:潘小静被告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新许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学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铁成、许昌县仁一荣华商贸有限公司诉国网许昌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名称实际为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被告主体有误,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铁成、许昌县仁一荣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海国强审 判 员  朱纪坤代理审判员  范志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 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