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鲍志刚、张深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刚,张深文,宋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鲍志刚,男,汉族,无业,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张深文,男,汉族,教师,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宋南英,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张深文、宋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深文、宋南英向申请人鲍志刚支付借款及利息542000元(利息算至2016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760元;申请执行费7878元,共计555638元。但被执行人张深文、宋南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深文、宋南英的银行存款55563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功胜审 判 员 陈 新代理审判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