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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263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0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0号重庆映像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493493。负责人吴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开礼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