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方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霞,方玉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384号原告:张春霞,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德刚,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玉忠,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霞与被告方玉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春霞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