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利坤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利坤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900号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1521B。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瀚、张明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利坤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闰成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28617097C。法定代表人:任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坤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