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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家刚申请执行胡跃、付一婷、卢社喜、陈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家刚,胡跃,付一婷,卢社喜,陈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段家刚被执行人胡跃被执行人付一婷被执行人卢社喜被执行人陈正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跃、付一婷、卢社喜、陈正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跃、付一婷、卢社喜、陈正保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63000元(执行费:51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