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秀艳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艳,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艳,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秀艳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王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秀艳借款49000元,案件受理费512.5元,执行费643元,合计50,155.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峰在银行无存款,其配偶田振言有工资卡一张,每月退休工资1600元,已经被另一案件冻结11万元;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房产在王军起诉前以低价卖出,现夫妻二人下落不明。王峰、田振言已经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