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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王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王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593号原告:陈某1,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58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47岁,汉族,农民。原告陈某1与被告王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1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