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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郝德元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元,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526号原告:郝德元,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子顺,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郝德元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德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