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郝德元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元,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526号原告:郝德元,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子顺,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郝德元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德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