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平祖强制医疗案医疗决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罗平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川1528刑医1号申请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罗平祖,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罗平祖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已于2015年12月17日释放;现在兴文县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法定代理人罗某1,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系被申请人罗平祖侄儿。诉讼代理人杨礼、刘盼,兴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兴检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平祖强制医疗。被申请罗平祖的法定代理人罗某1以被申请人罗平祖无受审能力为由,请求不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同意其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对本案书面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见了被申请人罗平祖、听取了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涉案精神病人罗平祖说刘某1盗窃其家中东西,刘某1便上罗平祖家中找罗平祖理论,双方在无法谈拢的情况下发生争执,后二人到刘某2家中找刘某2,二人到刘某2家厂坝时,再次发生冲突、扭打,随后,罗平祖用刘某1的腰带勒刘某1颈部,导致刘某1窒息死亡。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系勒颈窒息死亡。兴文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委托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精神病人罗平祖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经鉴定罗平祖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认为,罗平祖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的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涉案精神病人罗平祖说刘某1盗窃其家中东西,刘某1便上罗平祖家中找罗平祖理论,双方继而发生争执。后二人到刘某2家中找刘某2,二人到刘某2家厂坝时,再次发生冲突、扭打。罗平祖将刘某1按倒在地后,用刘某1的腰带勒刘某1颈部,导致刘某1窒息死亡。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系勒颈窒息死亡。兴文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委托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精神病人罗平祖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经鉴定罗平祖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2受理刘某2报案后,即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说明,证实被申请人罗平祖于2016年11月22日,在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居坪村刘某2家场坝内将罗平祖抓获。3、病历资料,证实被申请人罗平祖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在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居坪村,中心现场位于罗某1住宅前场坝边(西侧)。罗某1厂坝西侧边上为花台,刘某1尸体平躺于场坝西侧(中部),头西脚东,头部紧靠花台壁,略歪向南侧,两手张开平放于地上,脚上无鞋子,穿黑色袜子,袜底粘附大量泥土。尸体头部西侧花台上有42×25cm范围的疑似滴落血迹(棉签擦拭提取,作物证1);尸体头部南侧地面有9×5cm范围的疑似流淌血迹(棉签擦拭提取,作物证2);尸体头部西北侧花台上放油蓝色布条一根(实物提取,作物证3),布条长109cm,宽3cm,两边向中间卷曲,形成绳状,电线一根(实物提取,作物证4),长75cm,直径0.2cm,黑色橡胶外皮,金属芯,呈弯曲状。6、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罗平祖2016年11月22日与刘某1发生扭打受伤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依法在其右手环指指尖采集了血样备检。7、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兴文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了尸表检验,并依法在其心脏内提取心血备检。8、鉴定意见:(1)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公宜兴(尸)鉴(法)字[2016]0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刘某1应系勒颈窒息死亡。(2)四川正泰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罗平祖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疾病发病期;被鉴定人罗平祖对2016年11月22日事实的违法行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3)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DNA)字[2017]043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刘某1尸体头部西侧花台上提取的疑似滴落血迹(1号检材)、尸体头部南侧地面上提取的疑似流淌血迹(2号检材)与罗平祖血样进行DNA检验及统一认定,本案中,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送检的1、2号检材检出的DNA-STR分型与罗平祖分型一致,其似然比率为2.67×1020。9、证人证言:(1)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罗平祖扯着刘某1的衣服到了她家的场坝里头说找罗某1(她丈夫),刘某1说罗某2的儿子偷了他的东西放在罗平祖家,而罗平祖说刘某1在他家后阳沟,不知道在做啥子。她说罗某1不在。二人听说罗某1不在,便在她家场坝里抓扯起来,刘某1打不赢罗平祖,被罗平祖压按倒在地上,罗平祖坐在刘某1身上双手掐刘某1颈部,她拿扁担去吓罗平祖,但罗平祖还是不放手。她见自己劝不开于是打电话给罗某1,罗某1接电话后叫她报警,她给派出所打电话后,看见罗平祖一只脚跪在刘某1身上,双手扯刘某1的领口,刘某1想用手去抓罗平祖,但有罗平祖的脚隔着抓不到。她见情况不对,就去喊罗某3,当罗某3和她一起返回时,罗平祖已经没有骑在刘某1身上了,而是提起刘某1的鞋子走了。她叫罗某3去追,又喊刘某3去解开刘某1颈子上的绳子,解开后发现是一根黑色的绳子,还有一根细铁丝,后发现刘某1已经死了。罗平祖的精神有问题,经常骂人,在兴文阳光医院和宜宾第四人民医院都住过院。(2)罗某3的证言,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他嫂嫂刘某2从小路到他家场坝门口说,罗平祖和刘某1在刘某2家场坝打架,打来气都出不了了,拉也拉不开,叫他赶快去拉开二人。他随即朝刘某2家场坝赶去,到后见罗平祖已经朝罗平祖家方向走到了罗某1家烤房。刘某1躺在刘某2场坝边上,头靠栏杆,脚朝房屋,脸朝天,颈子上有一根黑色的绳子,脸是黑的,人已经没有气息。这时刘某3也到了刘某1身边,刘某3去解刘某1颈部的绳子,他便去追罗平祖。追过罗某1烤房十米的房地的小竹林,他便追上了罗平祖,见罗平祖手提着两双黄绿色的胶鞋,眼睛周围有血,又走了几米,他问罗平祖今天做了啥子,罗平祖说,刘某1到罗平祖家偷东西,还用刀杀罗平祖,刘某1把刀丢了,才和罗平祖发生了打架。他叫罗平祖和他去派出所,罗平祖躺在地上不去,说要回家砍南瓜喂猪,他将罗平祖拉起来后,罗平祖把鞋子穿好便和他一同前往派出所,在路上便遇到派出所的警车,他便将罗平祖交给了民警。(3)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他在罗某1家侧边帮人砍柴时听说罗平祖与刘某1在罗某1家场坝头打架,他遂走到罗某1场坝准备劝架,到后看见刘某1在罗某1家场坝头躺起,罗平祖在罗某1房子侧边竹兜边站着。罗某1妻子倒了一杯茶给他喝了之后,他便去看刘某1,他用手在刘某1鼻子上试了试,还有一点气,刘某2叫他解开刘某1颈部的布条,布条解开后又看见一根带胶皮的铁丝扭在刘某1颈子上,勒的比较深,解开后听见刘某1喉咙发出“呵”的一声,他知道刘某1已经死了。(4)李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她到大儿子罗某1家场坝时看见罗平祖跪在刘某1身上,用手在刘某1颈子上扭东西。他怕罗平祖打她,没有出声就走到罗某1家里。刚进屋,她儿媳妇刘某2就把罗某3喊起来了。罗某3到场坝后发现刘某1已经断气了,她赶紧给罗某1打了电话。罗平祖发现刘某1死了,就想跑,她喊罗某3去追罗平祖回来捆着等派出所的人来,罗某3把罗平祖追回来还没有来得及捆,公安民警就来了。罗平祖和他丈夫罗某4是亲兄弟,罗平祖精神有问题,2016年2月才从宜宾第四人民医院回来。(5)罗某1的证言,证实罗平祖精神有问题,2016年还被送到宜宾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罗平祖平时性格孤僻,不与人来往,酒后爱乱骂人。(6)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他在仙峰苗族乡居坪村二组路上碰见刘某1,刘某1告诉他,要去罗平祖家,于是他与之同往。二人还没有到罗平祖家的檐坎上,罗平祖就出来扯着刘某1的手往村长罗某1家走。到了罗某1家场坝头,罗平祖就与刘某1抓扯起来,他见状便去喊在罗某1房子侧边帮人砍柴的刘某3,后他和刘某3一同到罗某1场坝,见刘某1已经死了。10、被申请人罗平祖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22日早上7时许,刘某1和刘某5到他家来,刘某1用锄头把把打他的背一下,他转过身骂刘某1“你这个强盗又来偷了啊,又来打啊”,说着就拉着刘某1说要到派出所。拉到门口的时候,刘某1左手从裤腰带里面拿出一把弹簧刀说,今天不去派出所,要一刀捅死他。说着刘某1就用刀刺过来,他躲闪了一下,刀子就刺到了他的左边额头上。刘某1见他流血就把刀丢了,随后刘某1用双手逮住他叫刘某5打他。刘某5打了他的鼻子和头部,后刘某5就跑到林子里面去躲了。刘某5跑了后,刘某1就逮着他说要去刘某2家,让刘某2证实刘某1没有偷他东西。到了刘某2家场坝后,刘某2也没有给刘某1证实,刘某1遂将他按在地上,他面部朝下,心口贴在地上,约稳了三分钟,他翻过身来让刘某1与他一起到派出所,刘某1没有答复他,而是用左手掐他颈部,右手打他头部、抓他头发,提他的头撞地。他当时就昏了,约十多分钟后,他给刘某1说不要打了,都要打死人了。刘某1说,还没有打死,你是装的。他又叫刘某1去派出所,但刘某1还是没有答复他,这时刘某1掐他颈部的手松了,他喘过气后,将右脚卷了起来,一用劲就翻起来把刘某1按到地上,他骑在刘某1身上后用右手撑住刘某1右手,左手去扯刘某1的裤腰带,扯下来后他就用裤腰带从刘某1面部方向掐在刘某1的颈子上面,刘某1挣扎,他有提着刘某1的头发把头提起来后用裤腰带在刘某1颈部绕了一圈,后用双手一直扯裤腰带勒刘某1颈部,约20分钟左右,等刘某1没有任何反应后,他就用裤腰带打了一个结,之后他就朝派出所方向走,刚走到岔路口就看见了警车。11、户籍材料,证实被申请人罗平祖出生于1950年4月10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平祖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罗平祖实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平祖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张业贵人民陪审员  赵家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