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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与杨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杨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13号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住址旺苍县凤凰路。负责人:薛佳太,行长。被申请人:杨应,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住旺苍县。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应与案外人成芳共同共有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的房产证号为旺房权证东河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保全,禁止其转让出售。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川XX小猎豹越野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成芳与被申请人杨应共同共有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清江怡苑的房产证号为旺房权证东河字第**号房产;二、冻结申请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所有的车牌川XX小猎豹越野车的户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