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文友、夏金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友,夏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文友,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夏金晓,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陈文友与被执行人夏金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侯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