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626号原告: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毅,董事长。被告:王超,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坚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