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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春云、何秋兰等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云,何秋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237号原告:李春云,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原告:何秋兰,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系原告李春云之妻。被告;李XX,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云、何秋兰诉被告李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云、何秋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云、何秋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孔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汝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