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住总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宝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仰贤,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高教园区。法定代表人:汤云航,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永利,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旅游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11)承中法外委字第260号委托书,但实际出具造价鉴定报告的是承德宏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而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住总公司主张双方在2008年8月27日签订的《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新校区工程质量缺陷解决办法》对住总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进行了约定,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经查,双方签订上述协议时,住总公司、旅游学院和监理公司三方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具体房屋以及位置进行了复查,出具了检验记录及质量缺陷汇总表,并予以签字盖章确认。重审时,应对三方所签订的检验记录及质量缺陷汇总表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明确鉴定范围,客观公正确定涉案工程维修费用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3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宣建新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