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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蓝彩丽与被执行人朝阳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彩丽,朝阳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蓝彩丽,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朝阳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新世纪社区5-9号。法定代表人:刘铁军,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蓝彩丽与被执行人朝阳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7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